首例投资人起诉P2P平台被驳回 行业核心问题获直面回应

2015-06-29 12:16 来源亚洲财经 

文章导读: 2012年12月31日,原告唐骏通过拍拍贷投标向借款人李玉玲出借8000元钱款,后李玉玲分两期归还债务共计1482.14元,仍有6774.39元本金及636.31元利息未归还。一怒之下,唐骏将借款人和拍拍...

2012年12月31日,原告唐骏通过拍拍贷投标向借款人李玉玲出借8000元钱款,后李玉玲分两期归还债务共计1482.14元,仍有6774.39元本金及636.31元利息未归还。一怒之下,唐骏将借款人和拍拍贷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李玉玲归还本息及逾期利息共计10006.60元,并要求拍拍贷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近日,上海浦东区法院对该案件下达了最终判决,被告李玉玲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归还原告唐骏本息及逾期利息共计10006.60元,同时驳回唐骏要求拍拍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首例投资人起诉P2P平台的案件在大家关注的目光中落下帷幕。

但作为P2P网贷第一案,它的参考意义及业界对它的各种解读却远远没有结束。专业律师认为,浦东法院的判决对P2P行业的多个核心问题作出了直面回应,尤其是明确了在线点击合同的法律效力和P2P平台的中介信息,不仅对P2P网贷行业的发展极具司法指导意义,也对投资人提供了投资警示。

明确平台信息中介性质,投资人勿将赌注下在“兜底”上

本案中,浦东法院驳回了原告唐骏要求拍拍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其依据是“依据借款协议及原告及被告拍拍贷公司在法庭中的陈述,被告拍拍贷公司在本起借贷关系中主要行为是提供平台、审核信息,其地位应为居间人,而非借款人或保证人,原告关于被告拍拍贷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

法院所判定的P2P平台是“居间人”,即明确了P2P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该判定也与银监会对P2P平台的定位完全一致。这也再次预示去担保化、回归平台信息中介本质是必然趋势,投资人既不可轻信平台为增信所宣传的兜底措施,更不可把本金安全的赌注全部下在平台关于“兜底”的承诺上,否则很可能血本无归。

明确在线点击方式产生的合同真实有效,应注意电子数据的有效保存

《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而《电子签名法》第三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由上述条法可知,电子合同的法律有效性在《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中均是得到承认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人们通常认为只有使用电子数字签名,即通过CA认证,才能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数字签名、实现网络签名合同的生效结果。但从技术和投资人体验的角度来看,搭建具备法律效力的第三方CA认证系统和使用CA认证都多有不便之处,于是平台出于成本和用户体验的双重考虑,几乎全部放弃CA认证,而是使用点击“确认“按钮的方式,来签署线上合同。

那么以这种方式产生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呢?这在业界一直是众说纷纭,而浦东法院在此次判决中明确了这一具有争议性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有网上借款协议为证,该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明确、合法,应受法律保护”。浦东法院的判决明确了通过在线点击“确认”方式所产生的合同的法律有效性,打消了各家P2P平台及投资人的顾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但在笔者看来,光是明确这一方式产生的合同的有效性还不足以保障平台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因为电子合同的数据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如果不注重数据的保存,尤其是投资人一样会面临维权的困局,那么数据的保存问题又该如何解决呢?

目前,P2P行业内能够有效解决该问题的平台并不多,有融网是其中一个。今年5月初,有融网引进重庆邮电大学利用自研专利技术建立的电子数据保全中心,将交易合同进行加密保存。

有融网与电子数据保全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之后,首先是电子合同的数据将被加密固定,无法人为篡改;其次,如发生纠纷,电子数据保全中心提供的保全证书,可作为司法人员和律师分析、认定案情事实的有效证据,让受保者在司法纠纷中占据有利地位。根据受保者需要,电子数据保全中心还可以为受保者提供合作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书。

 

投资人起诉平台第一案对当事双方来说是无奈之举,但却给行业提供了重要的可借鉴案例,而随着空白领域的不断填补,P2P行业未来的发展必将更加规范、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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