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狐行动“自首通告”到期 可动用国际刑警追逃

2014-12-02 12:24 来源 

文章导读: 昨天是我国四部门联合发布的“自首通告”到期之日。《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指出,在12月1日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回国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

  昨天是我国四部门联合发布的“自首通告”到期之日。《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指出,在12月1日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回国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通告强调,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最后通牒”到期,今后的“猎狐行动”将如何继续开展?还可以借助哪些方式进行追逃追赃?

  出招1 红色通缉

  澳大利亚著名反腐败和反贿赂问题专家罗伯特·瓦尔德表示,如果一名中国公民被认定为逃犯,逃往别的国家,但是中国并没有与这个国家签署引渡条约,追捕此人最好的方法就是与国际刑警组织合作。国际刑警组织可以发出最高级别的通缉令,即红色通缉令对逃犯进行逮捕。

  出招2 司法协助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于文豪接受采访时表示,司法协助是一国替代或协助另一国进行司法行为,司法行为发生协助国的领土范围之内,协助国具有较大的主导权,请求国要配合协助国。

  这一过程将耗费一些时日。

  出招3 异地起诉

  根据自己的亲身经验,瓦尔德告诉记者,外国法院对中国针对逃犯发起的起诉一向是开放的,例如澳大利亚法院。如果一名中国在逃官员违反了中国的民事法或者刑法,中国政府或是相关的国有企业作为其“雇主”,有充分的理由采取行动进行追赃。这时可以采取在异地起诉的方式。

  出招4 民事没收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东南亚与太平洋地区反腐专员谢尔温·马杰莱西表示,随着追缴赃款赃物重要性的与日俱增,许多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在“对人”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基于定罪的没收之外,发展出独立的“对物”的没收制度,以便在无法或者较长时间内无法对被告人定罪的情况下,及时追缴赃款赃物。

  出招5 移民遣返

  美国佐治亚州立大学中国经济政治研究中心反腐问题专家安德鲁·魏德曼表示,部分经济外逃人员可能会因为签证欺诈,或违法货币入关的规定而被遣返。移民遣返可能是最快将逃犯逮捕回国的方式。据《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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