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保险理赔不得拖延

2014-12-11 12:05 来源 

文章导读: 昨日,省人大网站挂出《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新拟的修改稿突出了“社会力量”,并细化了各...

  昨日,省人大网站挂出《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新拟的修改稿突出了“社会力量”,并细化了各方职责。

  在原《广东省救灾条例》(草案)中在责任落实方面,主要强调的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责,在“草案修改稿”中,细化到“企业事业单位、红十字会、学校、志愿者组织、机构”等各个社会力量的职责。

  例如在救灾相应方面,对慈善会、会的责任明确为“应当依法合理分配社会各界救助物资,及时向灾区运送物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则“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救灾物资发放工作”。

  草案修改稿强化了保险机构的“保险理赔 ”职责,并明确了履行赔偿的时限。当中规定“自然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核算损失情况,根据保险合同核定保险金。保险机构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明确规定保险机构要“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责任编辑:df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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