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后未婚/非婚生育小孩是否还处罚?云南卫健委答复

2021-09-01 10:20 来源澎湃新闻 

文章导读: 澎湃新闻记者 吕新文 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对此,近日有网民在人民网(13.390, 0.09, 0.68%)领...

  澎湃新闻记者 吕新文

  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对此,近日有网民在人民网(13.390, 0.09, 0.68%)“领导留言板”留言咨询:5月31日之后,在云南省未婚或非婚生育小孩的,是否还属违规违法行为,是否会处罚?5月31日之后,无论在体制内和体制外,工作是否会因非婚生育受到影响?

  8月30日,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回复称:来信收悉,我委接到您的信访件,根据信件内容进行了及时办理。经认真核实,现对信件提到的问题答复如下: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按照《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男女双方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多生育子女,或者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怀孕,离婚后生育,造成违法多生育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并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对有配偶者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育的另一方是无配偶且未生育过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非婚生育子女,当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情况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并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规定“具有以下非婚生育情形,但未多生育,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男女双方已达到法定婚龄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分别处1000元罚款;(二)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生育子女的,分别处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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